内蒙古中亿建筑有限公司

刘绍峰与内蒙古中亿建筑有限公司、孙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404民初4537号
原告:刘绍峰,男,1955年5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内蒙古中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桥北镇清河路以东滨河街以北阳光希望家园三期1号楼01011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燕,总经理。
被告:孙涛,男,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告刘绍峰与被告内蒙古中亿建筑有限公司、孙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刘绍峰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绍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绍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刘绍峰负担。
审 判 员 韩玉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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