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中亿建筑有限公司

张志义与内蒙古中亿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02民初4017号
原告:张志义,男,196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建军,赤峰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峰,赤峰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内蒙古中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桥北阳光希望家园****楼**。
法定代表人:刘海燕,经理。
原告张志义与被告内蒙古中亿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2020年8月17日张志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志义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志义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 判 员 孔 宪 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宝多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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