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中亿建筑有限公司

喀喇沁旗腾达建筑工程机械租赁部、内蒙古中亿建筑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内0428民初733号 原告:喀喇沁旗腾达建筑工程机械租赁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西桥镇恩洲村一组3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内蒙古中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桥北镇清河路以东、滨河街以北阳光希望家园三期1号楼010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喀喇沁旗腾达建筑工程机械租赁部与被告内蒙古中亿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日立案。原告喀喇沁旗腾达建筑工程机械租赁部于202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喀喇沁旗腾达建筑工程机械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472元,减半收取236元(原告已预交),由喀喇沁旗腾达建筑工程机械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梁 爽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