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3民初10004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38号粤汉国际C座。
法定代理人:洛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汉族,1975年3月24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男,汉族,1978年10月8日出生,住西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宁莎
审判员郝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