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2民初7856号
原告:厦门鑫沛榕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建南路杏东电信机房第五层。
法定代表人:林春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梅,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F区3号楼7层。
法定代表人:毛永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哲儒,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珊,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甲16号。
法定代表人:孙卫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菲,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惠,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青州路12号集友银行大厦一层。
负责人:栾晓维。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良寅,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伊天,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鑫沛榕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鑫沛榕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厦门鑫沛榕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为促成调解为由撤回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的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鑫沛榕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蔡思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鹤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