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北京时光一百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民辖终2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甲16号。
法定代表人:孙卫东,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时光一百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6号10层1016。
法定代表人:雷赤锋,经理。
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动通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时光一百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光一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69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
移动通信公司上诉请求:1.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其上诉理由主要是:一、诉争合同款项不属于上诉人业务范围,上诉人与本案无法律上利害关系。2019年1月28日,上诉人与某公司签订“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电子商务运营事业部划转至某公司相关事项协议书”,约定双方同意划转基准日为2018年12月31日(不含本日),将电商事业部相关业务、人员以及资产转移至某公司。上诉人与诉争合同款项并无实际上的业务关系,不应作为本案被告。二、应以实际被告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某公司承接了上诉人电商事业部相关业务,与本案诉争合同款项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作为本案被告,且其注册地为北京市西城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时光一百公司对移动通信公司提起的合同纠纷诉讼,根据双方于2018年1月5日、2019年5月18日签订的两份《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积分商城”业务合作协议(实物类)》约定,双方因协议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协商不成而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双方书面协议约定管辖法院的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合法有效。移动通信公司作为上述协议的甲方且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时光一百公司据此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合同约定,并无不当。
对于移动通信公司提出诉争合同款与其无关,实际被告应为案外人某公司的上诉理由,经查,移动通信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将业务划转案外人的事项告知过时光一百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时光一百公司就双方的合同达成主体变更的合意,故移动通信公司仍系案涉合同相对方,其与案外人的约定与本案无关,故本院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移动通信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姚志伟
二〇二二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法官助理
李慧娅
书记员
侯顺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