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江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抚州江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华瑞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1002执927号
申请执行人抚州江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高新区民心佳园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MA35FN8N02。
法定代表人何国庆,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华瑞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西至文昌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L097147761L。
本院在执行抚州江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华瑞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江西华瑞药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华瑞药业有限公司在五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华瑞药业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江西华瑞药业有限公司抚州市××巢××新区区党政办有收回土地返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江西华瑞药业有限公司在抚州市金巢高新区党政办有收回土地返还款计人民币1800000元。
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傅 兵
人民陪审员  丁筱玲
人民陪审员  黄木荣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郑智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