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江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抚州江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华瑞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1002民初2453号
原告抚州江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高新区民心佳园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MA35FN8N02。
法定代表人何国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华瑞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西至文昌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097147761B。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抚州江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华瑞药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抚州江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江西华瑞药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或价值人民币150万元的财产,并由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抚州江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西华瑞药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