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富民建设有限公司

中山市嘉康灯饰有限公司、广西富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桂1224执320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嘉康灯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娟。 被执行人广西富民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轶。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嘉康灯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富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及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的(2022)桂1224民初1115号、(2022)桂12民终26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嘉康灯饰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广西富民建设有限公司给付货款本金610568.17元及截止2023年4月10日的逾期付款损失65910.66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48元,返还预付的财产保全保险费690元、保全费3966元、案件受理费5346元,共计687228.78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广西富民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9280.16元,其中支付申请执行费9272元,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嘉康灯饰有限公司执行款680008.16元。尚欠的7220.62元,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嘉康灯饰有限公司自愿放弃。 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嘉康灯饰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桂1224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