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富民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众工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广西富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1281执53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众工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富民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富民建设有限公司宜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的(2020)桂1281民初28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一、支付给申请人深圳市众工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工程款726910.69元及逾期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5535元、财产保全费4155元及执行费9766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21)桂1281执530号。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广西富民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富民建设有限公司宜州分公司在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所、工商局、网络虚拟账户中的财产情况。2021年4月13日,被执行人广西富民建设有限公司将案款759469.69元(其中:本金726910.69元、2021年1月1日-4月13***履行利息13103元、案件受理费5535元、保全费4155元及执行费9766元)转入本案子账户。 本院认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的(2020)桂1281民初288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众工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的(2020)桂1281民初288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