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联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联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民终2842号
上诉人江联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2017)鲁1082民初2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余热锅炉是否存在设计缺陷或质量问题导致热效率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关于热效率,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焚烧炉-余热锅炉系统性能试验报告》载明,1号线实测焚烧炉-余热锅炉热效率为71.58%,2号线实测焚烧炉-余热锅炉热效率为75.97%,均未达到焚烧炉-余热锅炉热效率不低于83%的性能保证值,考核不合格;北京中电数证司法鉴定中心并未对锅炉的热效率进行实测,而是“通过对发电机组自2014年至2017年年发电量变化分析,据以作出‘以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对两台焚烧炉-余热锅炉性能试验的时间为届,之前的焚烧炉-余热锅炉热效率不会高于此次试验值’”,故“锅炉的热效率自西安热工研究院出具报告之后(2016年7月)至鉴定截止日(2017年4月10日)该段区间锅炉热效率未达到技术协议约定的大于80%”。技术协议约定的余热锅炉的热效率标准为大于80%,而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实测的系焚烧炉-余热锅炉热效率,且载明的性能保证值为83%,与技术协议约定的标准并不一致,焚烧炉并非江联公司的供货范围,本案诉争的余热锅炉热效率与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检测、北京中电数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焚烧炉-余热锅炉热效率是否相同,是何关系,余热锅炉热效率是否达标,基本事实不清。关于余热锅炉是否存在设计缺陷或质量问题,江联公司对长青公司提交的2015年3月8日、3月11日、3月29日、4月12日、4月13日的函件真实性不认可,鉴定意见中载明导致热效率不达标的原因有三项,其中一项为设备设计制造或采购安装,另外两项均与江联公司无关,设备设计制造或采购安装导致热效率不达标的原因力大小未确定,基本事实不清。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2017)鲁1082民初21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联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3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树远 审 判 员 张英秋 审 判 员 葛俊生
法官助理 李亚男 书 记 员 陈俣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