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联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联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07执1834号
申请执行人江联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迎宾北大道913号。
法定代表人丁杰,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宗威,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江联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单位宿舍。
被执行人北京坤诚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0001房间。
法定代表人石英坤,总经理。
江联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坤诚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7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坤诚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江联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坤诚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其剩余质保金410 000元;给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10 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6月18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并偿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7590元。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坤诚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手续。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对被执行人北京坤诚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北京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等6个账户进行了轮候冻结,上述账户内无存款。本院于2022年6月8日,将被执行人北京坤诚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案未执行到位金额。现本院在执行中经总对总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坤诚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无工商出资登记信息、无网络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及被执行人下落,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7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崔凯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苗嘉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