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04民初2040号
原告:江联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27763287Y。
法定代表人:丁杰,董事长。
被告:建平聚能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张家营子镇于家窝铺村水泉南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2319043678F。
法定代表人:王彬,执行董事。
被告:王彬,男,汉族,1969年7月4日出生,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男,汉族,1962年12月23日出生,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
被告:辽宁省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05号辽宁大厦主楼南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000MB0Q82564Q。
法定代表人:崔健。
原告江联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平聚能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王彬、***、辽宁省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江联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联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联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8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093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5935元,由原告江联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依法退回原告江联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935元。
审判员 魏荣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