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6民初5815号之一
原告:武汉瑞锦丰路桥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罗汉寺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耿立辉,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爱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玉亭镇紫阳路**。
法定代表人:童弯弯,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瑞锦丰路桥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爱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2019年11月28日,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武汉瑞锦丰路桥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4元,减半收取计1312元,由武汉瑞锦丰路桥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