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爱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爱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6民初5815号之二
解除申请人:武汉瑞锦丰路桥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罗汉寺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耿立辉,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爱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玉亭镇紫阳路**。
法定代表人:童弯弯,公司总经理。
武汉瑞锦丰路桥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爱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2019)鄂0116民初581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爱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6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2019年11月28日,武汉瑞锦丰路桥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瑞锦丰路桥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爱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达成调解,本院已准许武汉瑞锦丰路桥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武汉瑞锦丰路桥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爱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爱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6000元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1100元,由武汉瑞锦丰路桥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