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黔0115执5141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得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大关村半边街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55017985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西城基建筑有限公司,住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江大道1655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81MA35HAAY9E。
法定代表人***。
贵州得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江西城基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115民初189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05月30日向被执行人江西城基建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城基建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江西城基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人民币595079.00元;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执行中延期支付延迟履行金及实际执行费用一并执行。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