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金执裁字第518-2号
申请执行人都安瑶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原河池地区教育实业服务中心(已被注销)。
被执行人广西河池市西部房地产有限公司(执行中变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都安瑶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原河池地区教育实业服务中心、广西河池市西部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付款纠纷一案,原河池市人民法院(2001)河法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案号为(2014)金执字第518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给付工程款本金123885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诉讼费共计8507元、执行费175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广西河池市西部房地产有限公司位于河池市颐园路综合楼一楼的8间门面。拍卖得款1420000元。根据当事人自行协商,本案申请执行人都安瑶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分配得款160779元,执行费1758元从拍卖所得款中扣缴。现本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原河池市人民法院(2001)河法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谭津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