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681民初416号
原告:江西龙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崇岗镇人民政府大院文化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MA35FBX259。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江西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溪市河潭镇泗塘洪鑫预制品厂,住所地鹰潭市贵溪市河潭镇泗塘村店上组,注册号360681610003021。
经营者:*洪福,男,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贵溪市人,住贵溪市。
原告江西龙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溪市河潭镇泗塘洪鑫预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江西龙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称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并以此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龙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25元,减半收取3162.5元,由江西龙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