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创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农信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创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05民初450号之一
原告:江西省农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澄湖中路555号澄碧湖阳光3栋一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创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世贸路999号金久国际大厦A座1113室(第11层)。
法定代表人:万国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20年7月27日,本院依据原告江西省农信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20)赣0105民初450号民事裁定书。2020年9月2日,原告江西省农信实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江西省创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江西省创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西省农信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西省创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符开用
人民陪审员魏新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熊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