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创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鑫源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创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11民初2412号

原告:南昌鑫源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风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美玲、孟祥平,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创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伟。

原告南昌鑫源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创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昌鑫源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樊高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万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