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281民初1907号
原告:乐平市华溪商砼有限公司,地址:景德镇市乐平市涌山镇董家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81MA3886DR3M。
法人代表:王**镭,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西省赣西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宜春市袁州区锦秀大道152号龙达物流二期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73634692X。
法人代表:张赞璐,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肖维青,男,198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景德镇市(第二批)项目部。
被告:肖立里,男,199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景德镇市(第二批)项目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平市华溪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赣西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肖维青、肖立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乐平市华溪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省赣西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肖维青、肖立里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平市华溪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平市华溪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465.5元,决定由原告乐平市华溪商砼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汪喜太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蔡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