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民终8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饶市靓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博山路西门弄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MA3652X43A。
法定代表人:李子核,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国淋,广丰区五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詹远增,男,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原审被告:上饶市自然资源局广丰分局,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老自来水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922MB1D06529M。
法定代表人:周幸乐,该局局长。
原审被告:上饶市广丰区少阳乡人民政府,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少阳乡。
法定代表人:蒋文伟,该乡乡长。
原审被告:江西省广丰建筑劳务输出公司,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裕丰大道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161534767G。
法定代表人:俞琼森,该公司总经理。
三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虎,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饶市靓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詹远增、原审被告上饶市自然资源局广丰分局、上饶市广丰区少阳乡人民政府、江西省广丰建筑劳务输出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19)赣1103民初45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饶市靓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赣1103民初4541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2、裁决一审法院受理并继续审理本案并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而认定本案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错误;2、本案很明显就是两被上诉人直接毁损上诉人所种植的油茶树并造成上诉人的损失而引起的纠纷。被上诉人***在其“追加被告申请书”以及庭审中都称其为广丰建筑劳务输出公司的工作人员,是受公司指派的职务行为。如果***所称事实,那么上诉人与广丰建筑劳务输出公司的纠纷也属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受案行为。但***向法庭举证的《工程劳务内部承包合同》是一份只有***方的签名,作为合同甲方的江西省厂丰建筑劳务输出公司则是既没有在合同上盖章,也没有任何公司人员签名。而广丰区少阳乡人民政府则是作为合同的鉴证方盖章。因此,该合同也是一份无效合同;3、虽然被上诉人***认为对上诉人造成损失的是其追加的三位被告,但却一直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其主张。被上诉人追加的三被告在答辩状认为上诉人的损失是行政行为所造成的,但一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同时又否认自身的行政行为对上诉人造成了损害。一审虽然认为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但却没有进行任何的说理和阐述。同时也没有说明是那一个政府的那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所造成的。同时也没有给上诉人指明一条救济渠道。
被上诉人***辩称,1、是广丰县农垦集团公司指派我过去做旱改水工程,起诉我是没有道理的;2、上诉人没有举出证据来证明是我损毁了油茶;3、上诉人种植油茶的时候也没有广丰区少阳乡少阳村的批文,只有上饶市的批文,没有经过我们上饶市广丰区少阳乡的批准,也没有和我们说那边是种植油茶的,连乡政府和少阳村都不知情上诉人方在那边种植油茶。
被上诉人詹远增辩称,1、上诉人起诉我没有理由,工程我都没有做;2、我并没有实施损害行为,我也没有参与旱改水工程,只是乡政府叫我去看一下施工。这个项目实施的时候我们这边村民小组组长和村委会都打了招呼说这边有旱改水项目,不能种植油茶,然后被上诉人说没关系,到时候可以移栽;3、询问上诉人是告我个人还是告我村委会。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实施了损害行为。
原审被告上饶市自然资源局广丰分局、上饶市广丰区少阳乡人民政府、江西省广丰建筑劳务输出公司述称,1、上诉人在上诉期间列明三被答辩人的一审身份,并且在一审的期间没有对三答辩人提出任何书面请求,上诉人是认可三答辩人不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2、本案诉争是侵权赔偿责任,按照诉状所称旱地改水田是行政行为,上诉人自称种植的是高产油茶,高产油茶的验收应该是林业部门实施和验收的,高产油茶必须是要在荒山或者林地上面种植,如果林业部门给上诉人批复错了,那么应该是林业部门的行政行为对上诉人造成了损害;3、少阳乡乡政府的旱地改水田是不存在违法的,是合法的项目;4、通过一审查明的事实,提供的现状图等可以反映出旱地改水田的区域都在旱地上,和上诉人所称的不属于同一地点,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5、上诉人的权益不是合法权益,是非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高产油茶本来就是应当种植在荒山、林地上,如果还占用了130亩,因为如果种植超过10亩就是犯罪行为。如果种植在旱地上,骗取林地部门的验收又是一个犯罪行为。
上饶市靓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油茶树损失共610,350元,评估费6,000元,合计616,3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上饶市靓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系油茶、果树种植等为主要经营范围的农业开发公司。2018年6月21日,原告作为甲方与乙方上饶市广丰区少阳乡部分村民签订《油茶种植合作协议书》。被告***在协议书乙方处签字捺指模。《协议书》载明:乙方以提供承包责任田(山)入股,占所提供地块造林股权三分之一,甲方提供合作地块上所需的一切资金、物资、人工等生产要素,占该地块造林权益三分之二”,“面积亩,地名以四至按承包责任合同书上土地面积为准”,“合作期限叁拾年,期满后按各百分之五十分成。”同年9月25日,江西省林业厅向广丰区林业局发出赣林函字(2018)233号《江西省林业厅关于同意变更广丰区2018年度农发林业项目实施地点的函》,函载明:一、原则同意将广丰区2018年(岭底)高产油茶新造示范项目的实施地点由原计划的嵩峰乡里洋村调整为少阳乡少阳村。二、请你局根据变更后实施地点,重新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按要求报上饶市林业局批复。三、请你局根据变更的实施方案,按照“投资规模不变,建设标准不降”的原则,认真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确保项目按期完工并达到验收标准。2019年9月9日,受原告委托,江西广发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做出江广价(2019)评字第A098号《关于对上饶市靓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丰区少阳村两地油茶树损失价格评估结论报告书》,载明:“委托标的物评估价格为人民币(大写):陆拾壹万零叁佰伍拾元”,报告书附表一载明“勘验日,委托评估标的物已经全部灭失,评估人员无法进行实物勘验。根据《江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范》相关规定,评估人员依据委托方提供的油茶树损失清单和委托目的,显示广丰区少阳乡新塘村祝家塘对面山、祝家塘后背山油茶树损失面积为80亩,每亩80株,损失6400株油茶树,广丰区少阳乡少阳村上官塘后背山、里毛塭后背山油茶树损失面积为50亩、每亩80株,损失4000株油茶树。”另查明,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提升耕地质量,确保耕地实有面积稳定,质量不下降,2019年3月11日,根据赣国土资函(2014)256号《关于明确“旱地改水田”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和赣国土资字(2015)24号《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旱地改造为水田项目立项和验收指南的通知》及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政府向少阳乡人民政府作出《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政府关于少阳乡少阳村“旱地改水田”土地整治项目(二)立项的批复》,载明:少阳乡少阳村“旱地改水田”土地整治项目(二)位于少阳乡少阳村,该项目涉及图幅号H50G088067,图斑号114/013、143/013、178/013、申报规模50.27亩,规划新增水田面积47.79亩。经审查,该项目符合《上饶市广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旱改水”项目立项条件,现予以批复立项。你乡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初步设计方案配合整理中心做好项目工程实施,确保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工程任务。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据本案原告及各被告的自述、提交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饶市靓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82元,退回原告上饶市靓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纠纷是因当地政府部门实施“旱地改水田”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引起,“旱地改水田”土地整治行为是政府行政行为,上诉人上饶市靓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上诉人***、詹远增个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故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上诉人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上诉人上饶市靓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聂晓红
审判员 付 强
审判员 范全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曹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