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广丰建筑劳务输出公司

弋阳县宏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西省广丰建筑劳务输出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1126民初1867号
原告:弋阳县宏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南岩镇高新科技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6MA3822671C。
法定代表人:胡庆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省广丰建筑劳务输出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裕丰大道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161534767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初中文化,建筑从业者,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告:***(系被告***之子),男,1998年2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大专文化,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平,江西华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弋阳县宏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弋阳宏田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广丰建筑劳务输出公司(以下简称广丰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弋阳县宏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丰建筑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弋阳宏田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广丰建筑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弋阳县宏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省广丰建筑劳务输出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何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