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25民初750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南昌市进贤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申请人:江西省吉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麦园路(***)10#办公楼(第1-2层)1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556003397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学院。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吉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木公司”)、***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作出(2021)赣0925民初750号民事裁定,已冻结吉木公司在江西某农村商业银行账户的存款305520元。2022年1月27日,申请人***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解除(2021)赣0925民初750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财产保全事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2021)赣0925民初750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财产保全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省吉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西某农村商业银行账户的存款305520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徐 帆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