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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申请保全案件、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830执保255号 申请人:***,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身份证住址永新县。 申请人:***,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身份证住址永新县。 申请人:***,男,199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身份证住址永新县。 申请人:**新,男,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身份证住址永新县。 申请人:谭回如,男,195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身份证住址永新县。 申请人:***,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身份证住址永新县。 申请人:***,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身份证住址永新县。 申请人:刘佑亮,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身份证住址永新县。 申请人:***,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户籍地址永新县。 申请人:***,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身份证住址永新县。 申请人:***,男,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身份证住址永新县。 申请人:***,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身份证住址永新县。 申请人:***,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身份证住址永新县。 申请人:***,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身份证住址永新县。 申请人:***,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身份证住址永新县。 申请人:***,男,198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身份证住址永新县。 申请人:***,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莲花县人,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 十七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永新县埠前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西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高新技术产业区丰收工业园(江西万年县**服饰有限公司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5H2400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等十七人与被申请人江西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等十七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为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造成本案的生效判决难以执行,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价值141,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等十七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西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41,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225元,由申请人***等十七人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