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天艺钢结构有限公司

南昌老五焊接设备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西天艺钢结构有限公司、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482民初74号
原告南昌老五焊接设备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大市场建设西路中段江西联信大市场B区5栋一层18、19号店面。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余奕,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天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共青城市工业二大道198号。
法定代表人付国。
被告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东胜区鄂尔多斯西街3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9层1901内19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华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德安县工业园西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西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老五焊接设备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天艺钢结构有限公司、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江西华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老五焊接设备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对被告江西天艺钢结构有限公司、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江西华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愿,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老五焊接设备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南昌老五焊接设备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戴大川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倪嫦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