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鑫峰混凝土有限公司

江西鑫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盛泉建设有限公司遂川分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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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7民初2066号
原告:江西鑫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遂川县泉江镇高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7081459031W。
法定代表人:李**,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黄翼飞,江西遂龙律师事务所。
被告:江西盛泉建设有限公司遂川分公司,住遂川县泉江镇吉安大道北侧金莱新城小区1栋4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7MA37YKD36N。
被告:江西盛泉建设有限公司,住吉安市吉州区韶山东路1号3单元35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67473515L。
法定代表人:邹玉茂,总经理。
被告:刘晓华,男,汉族,1977年4月24日生,住遂川县。
诉讼代理人:胡琼芬、王一帆,江西遂龙律师事务所。
原告江西鑫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盛泉建设有限公司遂川分公司、江西盛泉建设有限公司、刘晓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向本院提起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06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理钰
人民陪审员  兰信荣
人民陪审员  赵清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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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记 员  吕 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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