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江西卓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210742518655,住,住所地江西省分宜县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彭智斌,江西卓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彭智斌,男,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执行人:王元元,女,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执行人:彭志成,男,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执行人:杨义明,女,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2019)赣0521民初20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0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04月27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江西卓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彭智斌、彭志成、王元元、杨义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分宜县房管、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进行线下查询方式调查,被执行人江西卓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其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院已通过电话联系、上门查看等方式对本案被执行人依法查找。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709.90185万元,截至2020年9月3日,已执行0.00万元,未执行709.90185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9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鸣
审判员 张春平
审判员 彭兵云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严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