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521民初1734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县支行,住所地:分宜县分宜镇钤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胡小连,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江平,江西三江合(分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江西三江合(分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卓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分宜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彭智斌,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彭智斌,男,1975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樟树市。
被申请人:王元元,女,1985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樟树市。
被申请人:彭志成,男,1972年4月8日生,汉族,住樟树市。
被申请人:新余卓照智联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分宜县工业园区卓照光电产业园
执行事务合伙人:彭智斌。
被申请人:分宜诗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分宜县新城大道东侧城东工业园)1幢卓照光电产业园。
执行事务合伙人:彭智斌。
被申请人:新余市国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劳动北路**
法定代表人:胡兰波。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县支行与被申请人江西卓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彭智斌、王元元、彭志成、新余卓照智联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分宜诗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国信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县支行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卓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彭智斌、王元元、彭志成、新余卓照智联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分宜诗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国信担保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县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卓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彭智斌、王元元、彭志成、新余卓照智联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分宜诗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国信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县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袁子禄
人民陪审员 袁 扬
人民陪审员 丁秋芳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简小强
书 记 员 林青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