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3民初2946号
原告:常州金坛万达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工业集中区园区北路**。
法定代表人:陆和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益峰,江苏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江苏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分宜县分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彭智斌,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金坛万达线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金坛万达线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电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常州金坛万达线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金坛万达线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常州金坛万达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 辑
人民陪审员 王 莉
人民陪审员 高俊杰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吕俊杰
书 记 员 秦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