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521民初399号之一
原告:***,女,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被告:江西***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分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彭智斌,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西***电股份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简文豪
人民陪审员 梁 剑
人民陪审员 钟宸妤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尤爱民
书记员施群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