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卓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502执9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4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执行人江西卓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新余市分宜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彭智斌。
被执行人彭智斌,男,1975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执行人**,女,1979年2月8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
申请执行人松***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0)赣0502民初6057号判决书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卓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彭智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工商、房管等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江西卓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在分宜县不动产第0005540号的不动产一处,因抵押给第三人,本院暂未处置。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标的款1052080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名单措施。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8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华兵
审判员  郭河华
审判员  姜 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