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1128执300号
申请执行人景德镇赣东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高新区兴园路。
法定代表人:沈涛
被执行人江西瑞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鄱阳县鄱阳镇鄱阳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景德镇赣东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江西瑞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1128民初31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瑞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西瑞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及传统方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己经对被执行人江西瑞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房产依法采取了查封措施,这些财产目前不便或暂时无法处置)。2019年1月28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45.805万元,截至2019年4月22日,被执行人江西瑞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部未履行。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4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赣1128执3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章黎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