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赣1121执1567号
申请执行人上饶市信州区广源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赣1121民初18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2020)赣1121执1567号案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704,000元,案件诉讼费5,705元,承担本案执行费9,44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0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江西中汽瑞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传唤被执行人江西中汽瑞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江西中汽瑞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违反财产报告义务,且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点对点、总对总网络和传统调查,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江西中汽瑞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总局、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江西中汽瑞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汽车若干辆(详见总对总查控表),以上车辆均已另案查封;反馈被执行人江西中汽瑞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三、本院对被执行人江西中汽瑞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积金、房产、土地等财产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本院将被执行人江西中汽瑞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江西中汽瑞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系统。
五、本案申请执行标的704,000元,案件诉讼费5,705元,承担本案执行费9,440元,已执行到位0元。
六、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向申请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终本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亚龙
审判员 廖国华
审判员 徐秋芳
书记员 李振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