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02财保146号
申请人:朝阳市鋆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085344362E,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长宝营子乡长宝营子村。
法定代表人:李振强,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天奇,男,汉族,1995年4月5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朝阳市龙城区。
被申请人:北票市力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13190198464,住所地北票市经济开发区新市镇。
法定代表人:张强,经理。
申请人朝阳市鋆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票市力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875,990.0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朝阳市鋆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票市力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账户为20321138100100000382901的875,990.05元银行存款,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后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 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穆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