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市五间房某某*装队、北票市力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381执保53号
申请人:北票市五间房*****装队,住所地:北票市五间房镇城子地村四组(道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381MAOU7UYK4L。
经营者:***
被申请人:北票市力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经济开发区新市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1319019846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北票市五间房*****装队与被告北票市力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票市五间房*****装队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北票市力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农发行北票支行(账号:2032********)、锦州银行朝阳北票支行(账户:410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支行(账号:2105********、2105********、2105********)进行冻结,冻结数额上限为155万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作出的(2023)辽1381民初85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移送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北票市力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账号2032********里的存款以人民币1550000.00元为限的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此冻结为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一年;中国建设银行账号2105********(2105××××1152_1为子账户)里的存款以人民币1550000.00元为限的冻结,未冻结(该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不支持网络冻结。);账号2105********(2105××××1170_1为子账户)里的存款以人民币1550000.00元为限的冻结,未冻结(该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不支持网络冻结。);账号2105********(2105××××0844_1为子账户)里的存款以人民币1550000.00元为限的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此冻结为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一年;锦州银行4101××××1644里的存款以人民币1550000.00元为限的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此冻结为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票市五间房*****装队申请诉讼保全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票市力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票支行(账号:2032********)、锦州银行朝阳北票支行(账户:410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支行(账号:2105********、2105********、2105********)的存款15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