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381执异1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北票市力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经济开发区新市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票市仁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经济开发区农产品加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票市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在本院审查异议人(被执行人)北票市力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申请执行人北票市仁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票市力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过程中,异议人(被执行人)北票市力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被执行人)北票市力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意思表示真实,且不侵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被执行人)北票市力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鹏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潘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