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溪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台安县辽南鸿运燃料经销处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321执905号 申请执行人:本溪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育民街***3#1-2层1#。 被执行人:***,男,1984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台安县韭菜台镇***八组。; 被执行人:台安县辽南鸿运燃料经销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321059842296D,住所地台安县韭菜台镇***八组。 法定代表人:***。 因被执行人***、台安县辽南鸿运燃料经销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台安县辽南鸿运燃料经销处的财产(执行标的额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宫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