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321执905号
申请执行人:本溪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育民街***3#1-2层1#。
被执行人:***,男,1984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台安县韭菜台镇***八组。;
被执行人:台安县辽南鸿运燃料经销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321059842296D,住所地台安县韭菜台镇***八组。
法定代表人:***。
因被执行人***、台安县辽南鸿运燃料经销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台安县辽南鸿运燃料经销处的财产(执行标的额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宫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