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安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市安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北票市章吉营乡下甸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381民初2495号
原告:朝阳市安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中兴街豪德贸易广场西区9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运,辽宁帅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
被告:北票市章吉营乡下甸村村民委员会,住北票市章吉营乡下甸村。
法定代表人:崔强,村主任。
原告朝阳市安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票市章吉营乡下甸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朝阳市安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票市章吉营乡下甸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朝阳市安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北票市章吉营乡下甸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朝阳市安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票市章吉营乡下甸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朝阳市安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宋志林
人民陪审员  张廷华
人民陪审员  窦振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思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