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安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市安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3民终8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北票市娄家店乡七家子村村书记,住北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秀丽,北票市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朝阳市安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城区中兴街豪德贸易广场西区9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运,辽宁帅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票市娄家店乡七家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票市娄家店乡七家子村。
法定代表人赵国良,村主任。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朝阳市安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票市娄家店乡七家子村村民委员会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票市人民法院(2019)辽1381民初2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秀丽,被上诉人朝阳市安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运及北票市娄家店乡七家子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赵国良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朝阳市安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太阳能路灯施工安装合同时系北票市娄家店乡七家子村的村书记,并且该工程完工后为北票市娄家店乡七家子村所使用并受益,该工程系***个人与朝阳市安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还是代表北票市娄家店乡七家子村村民委员会与朝阳市安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未查清。同时为明确涉案工程款的给付主体,应查清该工程的发包方及该工程的发包及承包的整个过程。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票市人民法院(2019)辽1381民初24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票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438元,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  张九东
审判员  刘永志
审判员  王海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贲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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