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5民初2604号
原告:盐城润平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近湖街道民营工业园1,2。
法定代表人:蒋成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朝阳市安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中兴街豪德贸易广场西区9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臣,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盐城润平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朝阳市安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盐城润平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润平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润平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盐城润平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石霞慧
书 记 员 朱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