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安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市安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辽1381执恢16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安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娄家店乡七家子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2020)辽1381民初20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娄家店乡七家子村村民委员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安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娄家店乡七家子村村民委员会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娄家店乡七家子村村民委员会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2020)辽1381民初206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安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北票市人民法院(2020)辽1381民初206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