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安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凯源商贸有限公司、朝阳市安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21民初3438号
原告:朝阳凯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县柳城街道郭家村柳城家园。
法定代表人:蔡文龙,该公司经理。
被告:朝阳市安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兴中路36号7C号2单元27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国臣,该公司经理。
原告朝阳凯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朝阳市安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朝阳凯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朝阳凯源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朝阳凯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3.5元,由原告朝阳凯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