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易设计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尊荣亿方集团大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尊荣亿方集团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民申60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尊荣亿方集团大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街道砬子山村(虹城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孔凡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绍栋,辽宁博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尊荣亿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花园口经济区迎春街6-2号楼413室55-1。
法定代表人:孔凡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绍栋,辽宁博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大连高易设计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保税区市场大厦310D-3。
法定代表人:张丹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兆良,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显维,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尊荣亿方集团大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尊荣亿方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大连高易设计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2民终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尊荣亿方集团大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尊荣亿方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2民终829号民事判决,维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9)辽0211民初1204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理由: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予维持。1、二审认定《2013年结算标准》中关于人工费计算标准的约定不明确,将2013年人工费计算标准理解为“200元/工日+200元/工日x施工当期人工费指数”是完全错误的,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2、《2013年结标准》是双方均认可的本案工程结算应执行的有效结算标准。二、二审无权直接否定《2013年结算标准》的结算效力,认定其约定不明而不予采信,属于超请求枉法裁判。三、二审改判利息的起算时间是错误的。四、二审改判墙地砖铺贴工程系被申请人施工没有事实依据。五、二审认定证据不足。一审中,二再审申请人向法庭提交了财务会计报表、房屋产权证、税务机关出具的财务会计资料等证据,均能证明二再审申请人相互财产独立、独立经营,不发生财产混同的事实,一审对其认定完全正确。二审认定二再审申请人举证不力,判令二者承担连带责任是错误的,应纠正。六、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二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判令二再审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大连高易设计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均作为其答辩意见及质证意见作出陈述,一、二审法院对上述答辩意见及质证意见均进行了审理,二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足以改变二审判决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二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并无不当,二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再审申请人尊荣亿方集团大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尊荣亿方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尊荣亿方集团大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尊荣亿方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程 敏
审 判 员  高山丹
审 判 员  马 凯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宋 宇
书 记 员  孙天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