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7民终25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反诉原告):尊荣亿方集团锦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南广路**。
法定代表人:孔凡河,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尊荣亿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辽宁省大连花园口经济区迎春街**楼**55-1税区海天路9号1-3层。
法定代表人:孔凡河,该公司执行董事。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绍栋,辽宁博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暨反诉被告):大连高易设计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保税区市场大厦310D-3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张丹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中卫,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尊荣亿方集团锦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诉人尊荣亿方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大连高易设计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20)辽0792民初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尊荣亿方集团锦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诉人尊荣亿方集团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绍栋,被上诉人大连高易设计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中卫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20)辽0792民初5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尊荣亿方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88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宇辉
审 判 员 王玉龙
审 判 员 张昱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佳乐
书 记 员 高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