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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0211财保80号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45048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大连宏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048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772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蔡国华
书记员  王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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