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3民初8280号
原告大连吉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鞍子山乡鞍子山村丰利大街158号(政府办公楼东侧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泊寓城市青年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不老街168号305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吉林省新土木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666号万科蓝山项目第E-1幢1**1505号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吉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泊寓城市青年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省新土木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吉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吉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吉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艾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