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富川百家福购物有限公司、贵港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123民初1017号
原告:富川百家福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富川县富阳镇马鞍山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235968715516。
法定代表人:黄建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广西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新友,广西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港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中山北路(社区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708645410P。
法定代表人:黄科佐。
原告富川百家福购物有限公司与被告贵港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富川百家福购物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富川百家福购物有限公司以双方同意庭外进行和解来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富川百家福购物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川百家福购物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富川百家福购物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毛明梭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夏新春
书 记 员 熊文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