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1225执1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0月10日生,仫佬族,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男,1955年2月6日生,汉族,住北流市。
被执行人:贵港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桂林路750号(贵港市交投大厦)701号。
法定代理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港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桂1225民初15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当履行的义务为:(1)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报酬17000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112.5元、执行费157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2023年3月18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7269.5元到本案账户,扣除本案执行费157元,处分17112.5元给申请执行人领取。至此,本案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桂1225执180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