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981民初4875号
原告:贵港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人文(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安市上白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怀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港市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安市上白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贵港市某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贵港市某某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港市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贵港市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溦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